[問題] 3-9的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處罰釋疑
關於板規
3-9 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先前不受歡迎永桶公告#1cs-C3NF (C_Chat)中 有部分推文提到差(不到)一天免掉的議題
推文解讀起來應該是理解是水桶期間分身再次(公告)被水桶(或其它警告以上處分)
意思是以公告/處分時間為準
這樣的理解應該是沒不符板規所述
不過也有推文提及認為或許是以發言時間為準 也就是水桶期間分身發言 該發言最終被處
水桶或其它警告以上處分
這樣的理解似乎好像也沒不符板規所述 也有板友開始疑惑 而我自己是站這派的先敘明
也就是
3-9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vs
3-9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應為這樣的理解差異 對分身的發言受處分時間認定基準
先說我的認為 因為自分身發言/檢舉至檢舉/判決確定/公告/處分不一定在期限內(期限最
短可至三天) 據觀察部分案件非三天內結案(合理處理時間下) 且可能有案申訴打到組務
而距發言/檢舉時間長達一個多月(合理處理時間)而早就過了出桶時間 另有可能有案因各
種問題(拖案/疏忽/甚至有護航可能,我沒見過也相信不會有)而延宕如三週一個月超過(非
合理處理時間)
而3-9應本為要水桶者桶期間謹言慎行的 應該無關乎板主對分身處分的時間才是 我認為
而觀察板上部分檢舉案為4-x與3-9同時檢舉 如為此 應可能為檢舉時認為非以公告/處分
時間為準
就兩種認定標準第一個應該包含第二個 我在找案例時是尚沒找到不符第一符第二的
那我現在是有至少一案是不符第一符第二的但不確定標準為何 為第一第二或其它 因此先
提問未先檢舉
總之所以關於 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 想過以後 除了前述兩種 應該要是以
1.發言時間(前述第二種)
2.檢舉時間(不一定有)
3.判決確定時間(有2.也不一定有)
4.公告/處分時間(前述第一種)
5.其它我沒想到的時間點
哪個還是什麼時間點做基準呢 在此希望板主回應釋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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