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華民國兒少相關法條規範參考
法源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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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9條】
壹、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
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貳、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參、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
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肆、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
【第49條第1項】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
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8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
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
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第36條】第1、2項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
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
1.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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