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普考初任人員辭職報到地特缺
標題濃縮太多請見諒,我想請教的是:
如果在7月份的高普考錄取並於分發單位報到開始服務,
,該員若在年底的地特上榜錄取地特缺之後,能否在原單位"辭職"後逕往地特缺單位報到?
看起來在文義上並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所稱的"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請問此種狀況是否違反其他法條或更細部的法規命令,抑或是默許的洗單位操作?
先感謝各位播冗閱讀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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