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一下分批採購的認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以上是法條~
但是法條怎麼看出現了分岐,想問一下大家的看法:
1.A區有兩個場地要維護,假設一個是籃球框的修補,一個是足球場草皮養護
是否能認為是不同標的與專業(草皮VS籃框)
2.A區有兩個場地要維護,同樣要做清潔維護,
是否能認為不同施工地區(不同場地)
(我覺得可以不然區公所還是里幹事死在那了,但是隔壁的覺得同區就不行)
3.同一個廠商,但是他做了完全不同的項目,能賣電腦的同時,
1)也能賣乖乖
2)順便賣了NAS
3)順便賣資安服務 (其實專業對內部而言有點差距,對外人而言卻都是資訊)
4)順便代理賣office
這些狀況,想聽聽大家覺得是否算分批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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