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帕魯] 台灣色遊製作者:玩法不該有專利保護
※ 引述《mizuarashi (米茲阿拉西)》之銘言:
: 雖然我不知道為什麼專利保護是給企業絕對的權力,因為告人終究是要上法院給法官判斷的
: ,有沒有侵權的決定權感覺還是在法官身上吧?
: 企業間互告,告人的告輸的也不在少數。
我認為這是沒搞懂,遊戲對著作權的定義,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形式,而非核心思想。
先說,什麼是核心思想。
就是今天有人做了一款,抓寶打怪,最後打敗魔王救回公主的遊戲。
那我也可以做一款,抓寶打怪,最後打敗魔王救回公主的遊戲。
這個就是核心思想,像是玩法、流程、故事大綱、遊戲系統都是核心思想。
表達形式是,怎麼通過各種方式,來傳述上面的這些玩法。
像是抓寶打怪,總要設計怪物造型吧?還有怪物數值跟能力吧?
今天若我做的怪物造型、數值能力,都照抄,或很像,就是表達形式的抄襲。
程式碼直接照抄,連BUG都抄,那當然也是。
故事流程總有劇情,有對話吧?所以人名、對話內容、也都是表達形式的一種。
所以說穿了,帕魯抓怪養怪的方式,根本不可能告成功。
能被告的只有怪物的造型是不是跟寶可夢很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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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魯蛇,今後我再也不跟女生告白了。
因為量子力學告訴我們,在進行決定狀態的動作之前,
每個女生都是處於喜歡我與不喜歡我兩種疊加的曖昧狀態中。
~~ 薛丁格的正妹Line ID:kons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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